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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EV 損害賠償等(2026-06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TCEV 2026-06-07 案號:中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簡字第2099號
原      告  孫潤明   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6樓之51
被      告  周麗紋  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    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
   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
   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
   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    項規定,於簡易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以115
    年度補字第100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5
    00元,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
    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
    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在卷可按,是其訴為不合法,
    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9條
    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7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忠榮       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抗告理
由應表明一、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
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菘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