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TCEV 返還墊款等(2026-06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TCEV 2026-06-02 案號:中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簡字第1749號
原      告  彭達泉  
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豐偉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760元,並具
狀補正被告詹豐偉之現時住、居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,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嘉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   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2,10
   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   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。
二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
    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
    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書狀不合
    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起訴不合
   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121
    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提起本
    件訴訟,於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詹豐偉之住址,茲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
   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被告詹豐偉之現時住、居所地
    址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欣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