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EV 返還借款(2026-06-09)
一般民事糾紛
TCEV
2026-06-09
案號:中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5年度中簡字第1456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訴訟代理人 吳永安
被 告 廖勝平即發發冷飲店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145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中
華民國115年6月9日下午3時56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董惠平
書 記 官 劉雅玲
朗讀案由。
到埸當事人: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
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
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
○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
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玖拾伍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三點○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
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
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書記官 劉雅玲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劉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