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4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17
案號: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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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簡字第1375號
原 告 張登鋒
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原告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5,46
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
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秋明
附表:債權額計算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債權額 1 利息 9,440元 72年5月20日 115年2月13日 (42+270/365) 4.25% 1萬7,147.18元 2 利息 6萬5,000元 72年5月16日 115年2月13日 (42+274/365) 4.25% 11萬8,098.77元 3 利息 6萬元 72年6月3日 115年2月13日 (42+256/365) 4.25% 10萬8,888.49元 4 程序費用 363元 - 363元 5 本金 968元 968元 小計 24萬5,465.44元 合計 24萬5,46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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