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30
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小字第43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
被 告 陶柏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
,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。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
。又原告撤回其訴者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其於第一審言
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,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
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。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業於民國115
年3月24日辯論終結,並定於115年3月30日宣判,惟原告業
已於115年3月26日具狀撤回起訴,並聲請退還裁判費,故為
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甘眞綝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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