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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借款(2026-04-16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-04-16 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中小字第408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陳冠豪  
被      告  李月芬地政士即陳玨叡之遺產管理人

訴訟代理人  劉文森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玨叡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
壹仟零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玨叡之遺產
範圍內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,上訴於法不合,得逕予駁回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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