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22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4-22
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中小字第32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、王婉馨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0號
被 告 許于芳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328元,及其中新臺幣1萬1294元自民
國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;及
其中新臺幣881元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2.2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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