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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EV 損害賠償(2026-06-08)

消費/小額 TCEV 2026-06-08 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中小字第2111號
原      告  簡俊龍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瑋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
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 法  官 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
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薇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