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0)
消費/小額
TCEV
2026-06-10
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55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 告 賴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 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455元,及自民國115年5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17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-----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,980×0.369=1,83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,980-1,838=3,142 第2年折舊值 3,142×0.369=1,15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,142-1,159=1,983 第3年折舊值 1,983×0.369×(7/12)=42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,983-427=1,55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