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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30 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中小字第115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曾自偉  


被      告  劉其安  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,169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57,835元自
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,1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薇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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