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4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4-30
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中小字第1129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
沈凱榮
被 告 李敏銓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,045元,及其中新臺幣17,142元自民國
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,04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,上訴於法不合,得逕予駁回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薇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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