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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05)

消費/小額 TCEV 2026-06-05 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5年度中小字第1028號
原      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  蔡昌佑  
            張莉貞  
被      告  何沐宸  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248元。及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72元,並自本判決確
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餘由原告
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年  6  月   5   日
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
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忠榮       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
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
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
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
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
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菘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