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1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16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4318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張家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6,735
元【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060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
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56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淑願
【附表】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1萬578元) 1 利息 21萬578元 114年7月30日 114年10月8日 (71/365) 15.03% 6,156.55元 小計 6,156.55元 合計 21萬6,73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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