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2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04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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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4309號
原 告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
原 告 品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
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殿888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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