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12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5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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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423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陳冠豪
被 告 李月芬地政士即陳玨叡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
81,05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1,120元(元以下四捨
五入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,170元(計算式:81,050
+1,120=82,17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8萬1,050元) 1 利息 8萬1,050元 114年2月11日 114年10月16日 (248/365) 1.845% 1,016.03元 2 違約金 8萬1,050元 114年3月12日 114年9月11日 (184/365) 0.1845% 75.38元 3 違約金 8萬1,050元 114年9月12日 114年10月16日 (35/365) 0.369% 28.68元 小計 1,120.09元 合計 8萬2,17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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