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12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18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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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417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曾紫晴即曾鈺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2,866
元【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
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17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淑願
【附表】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8萬2,651元) 1 利息 18萬2,651元 114年9月13日 114年9月16日 (4/365) 10.72% 214.58元 小計 214.58元 合計 18萬2,86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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