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0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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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408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
一、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張子偉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591號)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萬8315元,及
其中18萬4786元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
月23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7計算之利息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2,67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2,1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
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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