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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0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7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3720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被      告  陳貞珠  

一、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
    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,同年1
    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該條項
    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
    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
    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
二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陳貞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
   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571號),惟被
 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   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起訴
    前利息,依首揭規定,原告起訴前之利息,應併算其價額。
    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4年9月2日,有支付命令聲請狀
    上所載之電子遞狀日可憑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    幣(下同)218,300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4捨5入
    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
    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
    徵第一審裁判費3,06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
    00元外,尚應補繳2,56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
    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9萬5,305元) 1 利息 19萬5,305元 113年10月2日 114年9月2日 (336/365) 12.79% 2萬2,994.84元  小計       2萬2,994.84元 合計        21萬8,3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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