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攤費用(2025-10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9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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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3291號
原 告 德清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美智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攤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信宏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670號)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,762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趙薏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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