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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攤費用(2025-10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9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德清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3291號
原      告  德清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張美智  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攤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信宏發
    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670號),惟被告已於法
   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   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,762元,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   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
 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
   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    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           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    項但書裁定。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趙薏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錢 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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