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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5-09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19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補字第3195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顏錦義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航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53,87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 法  官   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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