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09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30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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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316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羅光序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33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
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
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請求被
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27,06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是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7,843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
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1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6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應於送
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500元,並附抗告狀繕本)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游欣偉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27,061元) 1 利息 209,667元 114年7月16日 114年7月31日 (16/365) 7.7% 707.7元 2 利息 11,306元 114年7月16日 114年7月31日 (16/365) 15% 74.34元 小計 782.04元 合計 227,84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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