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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0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9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3146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王淑華  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淑
    華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060號),惟被告已
 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    為起訴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萬4,599
    元,及其中14萬5,945元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按年息14.99%計算之利息,其中起訴前之利息請求應併算
    價額,是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一日即114年7月30日,應併
    算之利息金額為(計算式:145,945×14.99%÷365×13=779,元
    以下四捨五入)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萬5,378元(計
    算式:154,599+779=155,378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
    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
   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80
   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7
    8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
 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趙薏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錢 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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