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0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9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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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3146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王淑華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淑
華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060號)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萬4,599
元,及其中14萬5,945元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14.99%計算之利息,其中起訴前之利息請求應併算
價額,是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一日即114年7月30日,應併
算之利息金額為(計算式:145,945×14.99%÷365×13=779,元
以下四捨五入)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萬5,378元(計
算式:154,599+779=155,378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
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80
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7
8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趙薏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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