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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09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5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314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昱凱發支付
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17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起
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
,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
臺幣(下同)32萬151元(詳如附表所示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9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
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 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秋明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1萬7412元 114年7月11日 114年7月31日 (21/365) 15% 2739.31元 合計:本金31萬7412元+2739.31=32萬151元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      32萬15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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