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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09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2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3123號
原      告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
訴訟代理人  劉倩雯  
一、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鄒政諭發支付命令
    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   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
   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82萬1917元,及其中71
    40萬元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29日止
   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907計算之利息;其中2142萬1917元
   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29日止,按
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3.207計算之利息,暨其中7140萬元自114年
    3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29日止,按百分之3.1977
    計算之違約金;其中2142萬1917元自114年3月18日起至起訴
    前1日即114年6月29日止,按百分之3.5277計算之違約金,
   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6萬4828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
   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6萬432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   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    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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