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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(2025-10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9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3118號
原      告  林宸諒  


被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,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規定,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。查本
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060號支付命令所載
之債權即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程序費用,依前揭規定,原
告起訴前之利息及程序費用,應併算其價額。而本件起訴日前一
日為民國114年8月28日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39,179元【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4捨5入】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趙薏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錢 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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