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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09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12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3046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劉瀚揚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20,313元【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890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
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390元,茲依同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
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 法  官    丁兆嘉
【附表】:  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1萬9,595元) 1 利息 11萬6,540元 114年7月9日 114年7月23日 (15/365) 14.99% 717.92元  小計       717.92元 合計        12萬313元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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