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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返還借款(2026-03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-03-10 案號: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4年度中簡字第4316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  
被      告  江柏毅  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431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中
華民國115年3月10日下午2時42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
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    法      官  董惠平
    書  記  官  劉雅玲
朗讀案由。
到埸當事人: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
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
書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
    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
    四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玲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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