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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(2026-04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8 案號: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4096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00、0    0、00樓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訴訟代理人  蘇偉譽  
            楊敏華  

被      告  陳詠琳(原名:陳淑美)

            陳尤秀花(兼陳東榮之承受訴訟人)  

兼上列一人                     
訴訟代理人  陳學亮  
被      告  陳學隆   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巷000號  訴訟
代理人  胡淑美    住同上    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由陳尤秀花為被告陳東榮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  理  由
一、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,
   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
    以前當然停止。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,法院及當事人
    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,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
    者,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。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
    然停止者,其承受訴訟之聲明,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。
   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
    行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88條第1項、第177條第3 
    項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 
二、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於115年4月27日
    宣示判決,而被告陳東榮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4月10日
    死亡,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,依民事訴訟法第18
    8條第1項但書規定,本院仍得依期宣示裁判,並應於當事人
    承受訴訟後送達判決。而被告陳東榮之繼承人為其母即被告
    陳尤秀花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親等關聯(二親等)、繼
    承系統表、家事事件(全部)公告查詢結果在卷為憑。然被告
    陳東榮死亡後,其繼承人即其母陳尤秀花迄今未具狀聲明承
    受訴訟,揆諸前開說明,由本院裁定命上開繼承人陳尤秀花
    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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