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1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1-09
案號:中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簡字第4044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
被 告 朱根毅即豬氏精緻百元快剪店
林雅淳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133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及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萬1334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朱根毅即豬氏精緻百元快剪店(下稱朱根毅
)於民國112年9月27日,邀同被告林雅淳擔任連帶保證人,
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及40萬元各1筆,借
款期間分別自112年10月2日起至118年10月2日止,及自112
年10月13日起至117年10月13日止,利息分別按中華郵政公
司2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.575計算,經原告
主張加速到期者,改按原告牌告之基準利率加碼百分之3.5
為遲延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中華郵政公司2年定期儲金機動
利率計算。詎朱根毅僅分別還款至114年7月2日(其中3,921
元部分繳息還本至114年11月2日)及114年6月13日,依據兩
造所訂授信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朱根
毅尚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。原告
因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並聲明:
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
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
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及啟動
金貸款借款契約書、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、授信契約書、動
撥申請書及債權憑證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、歷史利率查
詢等為證(本院卷第23-53頁),堪認為真。從而,原告依
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等2人連帶給
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
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本
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相當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
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附表:
債權本金 利息 違約金 3,921元 自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81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12月3日起至115年6月2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681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5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362計算之違約金。 8萬0753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81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8月3日起至115年2月2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681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362計算之違約金。 26萬6660元 自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720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7月14日起至115年1月13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172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344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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