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EV 損害賠償(2026-06-09)
一般民事糾紛
TCEV
2026-06-09
案號:中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396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佳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青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
台幣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
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蔡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