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2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04
案號: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3883號
上 訴 人 范栴綾
被 上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
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法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
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5年1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
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
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
回。
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
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王薇葶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