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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2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04 案號: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簡字第3883號
上  訴  人  范栴綾  


被 上訴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
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法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
    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    國115年1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
    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
   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
    回。
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
    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薇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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