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1-2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25
案號: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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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3858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劉瀚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又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
,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起訴
時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
受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業於同年9月25日
送達原告,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繳費資料明
細表附卷可稽,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,自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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