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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1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25 案號: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3858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劉瀚揚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
   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又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
    ,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。  
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起訴
    時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
    受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業於同年9月25日
    送達原告,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繳費資料明
    細表附卷可稽,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,自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   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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