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筆錄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18)
一般民事糾紛
宣示判決筆錄
2025-12-18
案號: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示判決筆錄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段00號9樓
被 告 林大宏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巷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3821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
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下午3時37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楊雅婷
書 記 官 游欣偉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
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,279元,及其中新臺幣12,418元
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.83計
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89,336元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.98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3,000
元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
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,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
為答辯,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。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。
二、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游欣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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