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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5-11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05 案號: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3797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
被      告  邱政勛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    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
    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「南投縣國姓鄉」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
    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。是以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
    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   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   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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