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09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4
案號: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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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3335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張昱凱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十三 樓之0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又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
外,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,同法第436條第2項
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
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3144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
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90元,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
告之訴,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2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
書在卷可憑(本院卷第19頁),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揭事
項,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25頁),其訴顯難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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