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宣示筆錄 返還借款(2025-11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宣示判決筆錄 2025-11-21 案號: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示判決筆錄
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            0、186、188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            0、186、188號
訴訟代理人 楊至中 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            0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被   告 黃晨毓 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
            號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3148號返還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4 年11月21日下午2 時40分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
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:
    法      官  楊雅婷

    書  記  官  游欣偉

    通      譯  歐采靜
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
文如下,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
書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0,246元,及其中新臺幣38,292元
  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72計
  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39,702元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72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361,0
  76元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72
 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,且被告認諾,原告主張事
  實堪以採信。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。
二、爰判決如主文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
           書 記 官 游欣偉

           法   官 楊雅婷
          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欣偉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