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筆錄 返還借款(2025-11-21)
一般民事糾紛
宣示判決筆錄
2025-11-21
案號: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示判決筆錄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0、186、188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0、186、188號
訴訟代理人 楊至中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0
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被 告 黃晨毓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
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3148號返還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4 年11月21日下午2 時40分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
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:
法 官 楊雅婷
書 記 官 游欣偉
通 譯 歐采靜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
文如下,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
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0,246元,及其中新臺幣38,292元
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72計
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39,702元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72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361,0
76元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72
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,且被告認諾,原告主張事
實堪以採信。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。
二、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書 記 官 游欣偉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游欣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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