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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12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03 案號: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簡字第2761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 江仲璵
被      告  游慧玲即南菲飾品企業社

訴訟代理人  凃嚴信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3638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.96%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至清
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
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
訴訟費用新臺幣384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
    )50萬元,尚有主文第1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未付,迭經催討
    ,被告均置之不理,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我們願意跟原告調解等語置辯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借據、授信約定書、查詢單等
    件為證,並為被告所未爭執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
    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家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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