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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EV 回復原狀等(2026-06-02)

其他/待認定 TCEV 2026-06-02 案號:中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2467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施宏岳  

被  上訴人
即  被  告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

法定代理人  李文章  
被  上訴人
即  被  告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

法定代理人  洪家原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
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為新臺幣(下同)28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
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游欣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