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EV 回復原狀等(2026-06-02)
其他/待認定
TCEV
2026-06-02
案號:中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246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施宏岳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
法定代理人 李文章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
法定代理人 洪家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
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為新臺幣(下同)28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
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游欣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