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09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3
案號: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1506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
被 告 戴中仁即冠映廣告設計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利息部分「及自民國114
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及自民國114年1月
13日起至清償日止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辜莉雰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