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消費糾紛(2026-01-16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16
案號:中消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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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消簡字第3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潘勝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49,96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
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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