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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5-09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8 案號:中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救字第48號
聲  請  人  田子美  
訴訟代理人  廖宏文律師
相  對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
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   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
   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
   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
   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
    有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(本院114年度
    中簡字第2867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
    之望,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
    ,而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
   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(全部扶助)在卷
    可稽,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,故聲請人聲請
    訴訟救助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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