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1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6-01-30
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4824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
沈凱榮
被 告 江文裕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303元,其中新臺幣16129元自民國115
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菘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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