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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(2026-02-02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02 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4681號
上訴人  即
被      告  江培興即江梓貴之繼承人
一、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    台中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
    5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惟上訴人上
    訴不合法定程式,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    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 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及第4
    42條第2項之規定,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應表明上訴聲明,即
   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(係一部不服或全部訴訟不服)
    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。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    條之25規定,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,載明:「一原判
   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   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」。本件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,
    限令上訴人應如期補正上開事項,並提繕本1份。
 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查本件係小
    額訴訟程序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,上訴
    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,250元。
二、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
    定。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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