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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1-06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1-06 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4423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顏錦義  
訴訟代理人  李念穎  
被      告  許鴻承(原名:許航承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柒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
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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