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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2-08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2-08 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4291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
            沈凱榮  
被      告  羅家禾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(案由欄誤載為損害賠償)事件,
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,200元,及其中新臺幣6,435元自
    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
    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
   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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