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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0-29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9 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4010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 陳冠樺


被      告  沈奕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1樓之3,
   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
    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;次查,依原告起訴
    所陳之情節,兩造並未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。準此,原告向
   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
    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薏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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