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13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1-13
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9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洪彰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肆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壹仟伍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