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16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6
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3688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
邱至弘
被 告 楊世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惟被告楊世仲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
死亡,兩造就此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
,並命原告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等資料到院,
以利承受訴訟程序之完足,併此敘明之。爰依上開規定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趙薏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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