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09-16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6
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3612號
原 告 謝馥羽
被 告 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靖倫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��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以
114年度補字第208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
1,500元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1日寄存送達於豐原派出
所,依法自寄存之日起,經10日即114年8月31日發生效力,
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。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多
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附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
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游欣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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