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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費(2025-10-28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0-28 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3485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顏錦義  
訴訟代理人  賴家雯  
被      告  張皓閔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,166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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